修課規定
1. 修滿必(選)修課程達15學分(含)以上,並且有至少9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、輔系及其他學程應修科目,非本系科目不得少於9學分,即授與學程證書。 |
2. 學程證書授予對象為本校博碩班研究生。 |
3. 選修外校課程抵免學程學分辦法: |
(1) 學生申請選修外校課程可否抵免本學程規劃之性質相近課程,請備妥抵免課程內容及成績證明,於選讀規劃學程,申請學程證明前儘早提出申請,將該資料送請本學程核定開授同性質課程教師先行審核後,再送請學程召集人審查同意。 |
(2) 學生申請選修外校課程抵免本學程規劃課程學分數以3學分為限。 |